当前位置:重庆生活都市网 >> 社会动态 >> 文章正文

湖北省京山“4.30”行车事故罪犯被执行死刑

发布于:2020-11-27 被浏览:3593次

刘贵斌(左一)生前工作地图(数据图)照片由徐娟

荆门11月27日电(谢安平)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发布的执行命令,于27日依法将杀害荆山市警察刘桂斌的唐某(男,30岁,京山县新城人)执行死刑。

2018年4月30日,犯罪分子唐因小事与前妻发生口角。那天晚上,唐某因为烦躁,开着车在京山市新城转悠,开着双闪灯,按了很久的喇叭,在城市道路上高速来回走着。警察和公众通过拦截和设置路障阻止了它。21时许,唐在驶离拦截他的自卸车后,高速撞向路口东南角的人群,并撞倒正在指挥交通、疏散围观群众的景山公安局交警大队第一中队副中队长刘桂斌(49岁)。刘桂斌奋力推开身边的人,却因创伤性休克而死。

据了解,刘贵斌曾当过兵,1994年加入警方。他从警24年,在基层交警队干了18年,被公认为业务骨干。

除刘贵斌外,路人秦某某被打死(49岁),造成京山市民朱某某二级重伤,于某某二级轻伤,一级轻伤,张轻伤,造成车辆及公共设施损坏共计87069元。唐在犯罪现场被警察抓住了。

案件发生后,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一百一十五条、第六十七条第三款、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,判处罪犯唐死刑,剥夺政治权利终身。宣判后,罪犯唐不服,提起上诉。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后,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报请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审查裁定,判处罪犯唐死刑,剥夺政治权利终身。(结束)

标签: 罪犯 荆门市 京山